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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家事部|第29期 关于“离婚财产”的一些区分
来源: | 作者:贾丽波 | 发布时间: 2018-12-17 | 1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财产补偿”、“离婚财产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傻傻分不清楚?本文给大家简单梳理一下。

先从一个简单案例了解一下什么是“离婚财产补偿”和“离婚财产帮助”。

案例:春娇和志明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春娇在家当“全职煮妇”,为家庭付出较多。志明在外工作,工资存款达百万。现在春娇和志明离婚,此时,该百万存款为志明的个人财产,春娇无权请求分割,但有权请求志明补偿部分存款,此为“离婚财产补偿”。如果春娇离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生活困难,春娇在请求财产补偿的同时,还有权请求志明予以财产帮助,此为“离婚财产帮助”。

离婚财产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辅助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财产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在平常咨询接待过程中,被问及最多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重婚、同居、家暴、遗弃、虐待等事实,会引起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后果,但不会引起“少分、不分”的后果。

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具有封闭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 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致另一方损失的。

    凡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概不予支持。

    那么,什么情况会产生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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