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通过产权调换取得了某户经济适用房。2010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订金5000元,2010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王某将此房屋以90000元价格卖给原告,同年10月15日原告交纳了余款85000元,房款交付完毕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将涉及此房屋的单据交给原告。原告一直使用该房屋至今。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4年夏季发现被告交付的票据中少两张补差款交款收据,因此找到被告索要,被告称其交给原告的手续是齐全的,是因为原告将票据丢失又不愿意挂失补办导致不能办理过户,被告随原告一同到沉陷办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办理挂失。但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各自陈述的内容。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交接单。
律师分析:
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交付了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双方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在本案争议的楼房已经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照,被告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首次登记到王某名下的登记费用。对原告主张10000元违约金,因卖房时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产手续中体现了被告补交9750元房款,但原告事隔近四年才提出少两张交款票据,且未提供证据证实缺少票据的原因可归责于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现实的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双方在协议中也未约定由被告办理协助过户的期限,因而该请求不会被支持。
结语:
经济适用房在禁售期内买卖因为政策性的原因而不能上市交易,虽然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物权在禁售期内无法发生变动,而是要等到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后,也就是政策上允许上市交易后买卖合同才能得以实际履行,此时一方起诉要求配合履行过户更名的,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