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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家事部|第31期 发现孩子非亲生,起诉离婚获赔偿
来源: | 作者:田宁 | 发布时间: 2019-01-29 | 1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赵先生与钱女士婚后次年生育一子取名赵A,两年后又生育了次子取名赵B。数年后,赵先生因两子相貌差异较大而产生疑虑,遂私下与赵A进行了亲子鉴定,发现赵A并非其亲生。进而对次赵B也产生了怀疑,愤怒之下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两子都归女方抚养女方返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钱女士开始同意赵先生对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随后又反悔,只同意对长子赵A进行亲子鉴定。此后,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了赵先生与赵A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鉴定已确定先生与赵A无亲子关系,赵B虽未经鉴定确认,但基于女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又反悔并拒绝对赵B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故推定赵B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结合其他财产证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育费女方返还男方支付的两个孩子抚育费孩子生病治疗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田宁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

案中,两个孩子均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因而男方对两个孩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男方对其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女方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孩子的行为,侵犯了男方的人格尊严权给男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男方可以参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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