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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家事部|第32期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确认
来源: | 作者:周晓鸿、朱钰沁 | 发布时间: 2019-02-15 | 1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详情

吴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结婚后两人育有两女吴一、吴二。吴先生在生病时曾和张女士商讨两人去世后财产的归属,因为张女士写作能力有限,故由吴先生写下一份遗嘱:在我自己去世后,看病剩下的现金及市里的一所老宅归老婆张女士所有。等张女士去世后,把夫妻两人的一切财产留给大女儿吴一继承,与二女儿吴二无关。并且,吴先生在写遗嘱时明确表明:自己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是对自己的财产在其去世前的意愿。张女士也表示:这是两人共同商量后得出的结论,并由吴先生亲自书写,自己在核实后签名。吴二以法律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无明文规定,故该遗嘱无效为由,提出诉讼。

 

 

 

案件焦点

吴先生和张女士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由吴先生亲自书写了遗嘱并签字,张女士同样在该份遗嘱上签名,该份遗嘱是否构成共同遗嘱?其效力又如何认定?

 

 

观点碰撞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自书遗嘱应当严格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形式来确认,夫妻二人所写的遗嘱,一方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另一方应认定为代书遗嘱,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原因是:我国继承法并未引入共同遗嘱的形式,共同遗嘱在我国不应该发生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并且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故应当确认夫妻双方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但仅是有限度地承认共同遗嘱,即只承认夫妻作为共同遗嘱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原因是:第一,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第二,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私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应认为遗嘱有效,北京高院有类似相关规定。

 

 

我们的观点

首先,遗嘱的形式是确定性规范,必须严格依照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故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兼具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4)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共同遗嘱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实务方面,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立有同一份遗嘱时,应对共同遗嘱予以承认。

我们认为,要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只要立遗嘱人自己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无论用何种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都是适法行为,任何人均不得干预。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大多法院都承认夫妻双方的共同遗嘱有效。他们认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若夫妻共同遗嘱作为遗嘱要得到法院认可,就应当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法定形式,但又与一般的遗嘱形式所区别。共同遗嘱在内容上应将双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是作为两个自然人;但是对于签名,应当是作为两个独立的自然人,一方不能代替另一方署名,也不能将共同遗嘱作为一方代另一方书写的代书遗嘱。

如果是夫妻一方书写,双方签字,明确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般认为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即夫妻双方共同遗嘱要求其中一方书写、双方签字、签署年月日即可,无需双方各自自书,这是与一般自书遗嘱的区别。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所书的共同遗嘱,见证人、代书人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无需夫妻双方各两个以上见证人。

当然,对于一份遗嘱,不能简单认为两人签字就构成共同遗嘱,首要条件就是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本案中,吴先生的遗嘱符合了所需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内容上也体现意思自由,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是合法有效的,即遗产由张女士继承,在张女士去世后由吴一继承,吴二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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