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某线业公司管理人
被告:某公司(原债权人)
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撤销某线业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向被告清偿41057元的行为;2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41057元。
基本事实:
2018年5月2日,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某线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浙江某律师事务所为某线业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线业公司在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告清偿了41057元。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由于某线业公司向被告进行个别清偿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某线业公司破产申请的六个月内,所以,某线业公司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向原告返还41057元。
被告某公司接到诉讼材料后,核实了某线业公司向被告付款的金额,付款性质(应付货款),付款时间,法院裁定受理某线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时间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虽然认为,这个款子属于自己应该收取的货款,虽有不甘,但是还是依照法律规定,向某线业公司管理人返还了41057元。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案件了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现行有效)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律师特别说明:
互联网上,就破产清算的问题,有不少的解答,如“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有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这个回答是错误的。这里的第35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第35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失效] 。
现行有效的破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互联网上的有关信息,要注意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