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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是出于对国家的敬仰,但也不能任性。
来源: | 作者:孙建波 | 发布时间: 2019-10-10 | 38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一将至,各种表达爱国情感的新闻日渐增加。近日,两则关于有关国旗的信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则是西安男孩坚持在家进行升旗,二则是可以在微信头像上标志国旗。对上述两则新闻,鲜有批评的声音。但我认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国旗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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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讲为什么违法,首先要认识到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可以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逻辑。

法律对权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者制约的作用,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公法奉行的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这种干预一般都是原则性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国家与政府,自然人无权解释。在《国旗法》中,国旗及其图案的使用是以列举方式表现的,其中未规定自然人可以使用国旗,政府无权做出扩充解释。





     我办在年初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四同时”,即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并制定了《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解表》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等文件,细化责任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要求具体到岗,责任到人。






所谓的“法不禁止即自由”是私法领域的范畴,而《国旗法》属于公法,这一点,并不能适用。一些支持上述两则新闻的观点认为只要不违反第十七条,公民就可以使用国旗(图案),对此,我认为关于适用法条是错误的,因为在第十七条中“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已经明确用列举式规定了许可升挂国旗的主体与时间等情形,其中是排斥个人使用国旗的。他疑惑的是,按照十七条列举的个人不允许不允许用于悬挂国旗的几种情形,但是这其实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不能理解为法无禁止法律允许其他个人使用国企的行为发生。

按一般人最朴素的,从结论看行为,好像都是出于爱国的热情,但是,这样的以结论倒推行为合法是错误的。若在室内升旗合法,那我们可以在厕所升旗吗?我们可以在厨房生旗吗?再者,除特定人员代表国家出国参加活动可以在服装上加国旗标志,但能在内衣内裤上加上国旗标志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表达爱国之情,不可任意为之。我们国家国旗的使用是一个极其严肃的事情,切记与国外的我们所看到的一些使用国旗的行为做比较。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使用国旗的规定或许随之变化,使用方式更丰富多彩。但无论何时,我们使用国旗都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

在此,也希望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尽早出台国旗结实施细则,厘清正确使用的方法,让大家在表达爱国热情时正确使用国旗。

爱国,是出于对国家的敬仰,但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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