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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九大亮点
来源: | 作者:wxcalv | 发布时间: 2018-04-04 | 276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追上网络时代

亮点一:短信、微博等电子证据可做证据

[司法解释] 第116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解读] 为了赶上网络时代的需求,立法者也是蛮拼的。在之前的司法审判中,由于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且无法确认电子证据是不是经过了处理,法官对于电子证据采信的比较少。此次司法解释明确电子证据后,有利于当事人搜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亮点二:未经许可,不得微博直播庭审

[司法解释]第176条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解读] 如擅自将开庭信息发到微博上,干扰司法,法院可能暂扣你的爱机,微博控们可要分清场合哦!


填上尴尬空白

亮点三:公益诉讼,不再只是一个条文

[司法解释] 第284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本次司法解释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了规定。


 

亮点四:敢作虚假证言,将承担后果

[司法解释]第189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法律链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

[解读]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在认定虚假证据时仅仅“不予采纳”,并没有加以认定为虚假诉讼进行处理。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5种虚假诉讼形式,给了法院强有力的断案依据。对于违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院可以采取罚金等处罚措施,严重的还将构成伪证罪。


 

解决实际操作

亮点五:小额诉讼,不想走此程序可以提出

[司法解释] 9种情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身份关系清楚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亮点六:冻结、查封财产期限延长

[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律链接:此前上述期限分别为六个月、一年和二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解读]目前实践中有很多案件不能在原期限内完成从申请保全到执结的法律程序。如生效法律文书未执行,查封到期,会使财产保全的作用落空。


 

确保我们的权利

亮点七:建立案登记制,确保当事人权利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解读]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最大的区别在于更加强化立案材料的形式审查,以确保当事人的诉权。


 

亮点八:未网络公开生效文书,可申请查阅

[司法解释] 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亮点九:专家辅助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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