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单元202室的住户,被告李某、于某、陈某、唐某、孙某系302、402、502、602、702的住户。某天张某将其自用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停在该单元楼后侧,当晚该车后风挡玻璃等部位被楼上掉落的一只冻鸡砸坏,原告拨打110报警并找到小区物业,在110报警受理单上记载了该事实。随后张某又敲击楼上各家房门,询问是谁家阳台掉落下来的冻鸡,但均不承认是其掉落的白条鸡,于是张某将楼上的住户全部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律师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结语:
看到这件案件,想到了2002年的重庆烟灰缸案,案情也是很相似的,不同的是当年的重庆烟灰缸案件砸伤的是人,而且构成了八级伤残,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而本案仅仅是较小的财产损失。不同的是当年由于还没有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此类事件,当年的重庆烟灰缸案件虽然在原理上也采取了同样的判决方法和思路,但在当年还是造成了很大的轰动和争议,在真实的侵权人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是优先考虑受害人的利益还是真正的公平,谁的法益优先保护,随着社会和司法文明、以及人们对于法律的进一步深入理解,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将很多一直以来很有争议的问题予以解决,原来适用的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其实并不贴切,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直接弥补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