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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家事部|第36期 夫妻之间借款是否要归还?
来源: | 作者:陶永生 | 发布时间: 2019-06-14 | 10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生活中会发生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我们这里讲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借款,是指法院是否可判决支持一方要另一方归还借款的权利主张。对此将区别不同情形来处理。
   一、财产来源能区分的情形。
   王女士与周男士结婚前有存款一百万元,婚后三个月内男士因自己婚前投资的公司经营需要,以周男士个人名义向王女士借款五十万元并写了借条。结婚一年半时二人离婚,王女士要求周男士归还五十万元借款,并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来源是婚前个人存款。对此情形,法院将基于借款来源是周女士婚前财产的事实,判决周男士归还全部借款。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于出借的是王女士个人财产,则王女士可以独立主张权利,反之,如果对于借款来源不能区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则法院将难以支持周女士的请求。
   
二、对婚内财产有约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说明,夫妻之间对于财产所有权是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若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不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均可以独立主张自己的独产的财产权利,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借款。
   
三、对婚内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形。
   
除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法律规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使用,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三)之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一方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有需要负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这二种情形外,法院不支持在婚内通过司法程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说明的是,通过非司法程序向对方索要借款,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索要借款,将属于违法行为。
   总结
   如果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归还婚内的借款,则将根据借款用途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法院不支持一方要求另一方归还借款或给予补偿的请求,如果一方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或共同经营活动的,法院将支持一方给予另一方借款金额一半的补偿请求。其主要原因是,夫妻双方对此借款享有共同的权利,双方在离婚时可各自享受其自己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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