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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家事部|第35期 创业夫妻闹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
来源: | 作者:缪成 | 发布时间: 2019-05-13 | 1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介绍:

甲男和乙女是多年夫妻,两人婚后早年创业开办了一家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记载为甲占90%股份,乙占10%股份。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乙女要求分割公司50%的股权,甲男反对称乙女在公司只占10%的股份,不同意乙女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夫妻公司”在离婚时是否应当直接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来进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禁止夫妻双方以股东的形式注册公司,那么我们应当认定甲乙注册登记的公司符合法定要求,也不应当在离婚纠纷中直接否认夫妻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但甲乙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甲乙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即成立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双方的个人财产时,仅仅通过《公司法》直接以股权比例来进行财产分割,其实质与《婚姻法》相背离。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甲乙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各自在公司的出资,只不过是设立公司的需要,并改变夫妻财产形式,结合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的现实国情,也难以认定在设立公司时双方有改变财产形式的意思表示。再者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就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根据该条规定,甲乙投资设立该公司,出资及收益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指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具体来说,除了正确适用《婚姻法》外,还必须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也给出如下处理意见:(1)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等。


结语:
  
在实务中对于“夫妻公司”我们还是要区别对待,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来处理。对于公司来说,股东之间不仅仅是互相信任的合作伙伴,更是彼此帮扶一生的亲密战友。如何做到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中涉及此类的问题,最关键还是要做到《婚姻法》与《公司法》等其他部门法的灵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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