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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 和善为先
来源: | 作者:向亮 | 发布时间: 2019-04-23 | 18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郑某、张某系无锡市某小区号202室产权所有人,唐某、袁某为无锡市该小区102室产权所有人,双方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2016年10月18日, 郑某、张某发现楼下102室在院内搭建了金属架子,高度接近202室阳台及主卧落地窗地面,直接影响到了其家中安全。之后,其通过向小区物业、城管部门反映等方式,希望和唐某、袁某进行协调,但对方均未有反应。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唐某、袁某与开发商签署的《院落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了院落内的绿地仅限于绿化用途,业主不得改变该用途(包括但不限该院落修建任何建筑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如业主需改变该绿化的用途或砍伐上述院落内树木或自行种植树木,必须报经本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批准并遵守国家有关园林的相关规定。而目前其在院子里的搭建是用于绿化用途,并未改变院落的原设计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律师分析:

确认唐某、袁某搭建是否违章。张某、郑某提供了《业主临时公约》,该公约第八条载明: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根据此条款,业主应当遵守与物业签订的公约内容,严格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总结语:

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俗话说,金乡邻银亲眷,邻里和睦比远亲和睦更重要。抬头不见低头见嘛,你好我好大家好,和善礼让是美德。和谐社会,从乡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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