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钱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并于2016年结婚,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一开始两人感情甜蜜,各自为了表示对婚姻的重视,在婚后不久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婚后购买房屋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赡养费人民币2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赡养费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三年后,因家庭琐事及双方的性格差异,赵某与钱某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单薄,男方赵某提出离婚,钱某则提出按协议内容同意离婚,但赵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为了保证婚后生活的幸福美满,有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在感情比较好的时候,郑重地订立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能提出离婚,如果谁先提出离婚,提出的一方要付出“惨痛”的代价。有的人基于协议的“威慑力”不敢提出离婚,但有的人因实在无法忍受,还是先提出了离婚。那么,先提出离婚的人真的就得按照协议约定放弃所有财产并进行巨额赔偿吗?谁先提出离婚,谁就放弃所有的财产,也就是我们常听说的“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净身出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一般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主张任何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实践中对于这种约定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第二种意见认为约定有效,因为该种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的无效事由,应当认定为协议有效。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就像前文提到的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协议,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其实,无论是“净身出户协议”,还是现实生活中部分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在学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对未来生活进行规划时,尤其是涉及对财产进行约定,一定要谨慎克制,避免走入法律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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