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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家事部|第45期 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解读
来源: | 作者: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9-06 | 44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3月20日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18、2019年度)、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实施方案》中对“两金”的计算方式有了重大改变,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包含在“两金”中这一新的变化也值得关注。


一、“两金”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对比

对比内容

《实施方案》前

《实施方案》后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赔偿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数据对比(2018)

江苏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

(2018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018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1948+5386)×1.78=48654.52

对比2018年度,按照《实施方案》后的计算标准所得“两金”数额高于按照《实施方案》前计算标准所得数额。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虽然“两金”的最终计算结果高于按照《实施方案》前标准计算的“两金”数额,但并不代表赔偿总额一定高于《实施方案》前的赔偿总额。

        在《实施方案》前的审判实践中,都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计算项目并将其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得出赔偿总额,而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两金”的关系。《实施方案》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赔偿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影响赔偿总额,仅作为计算项目在“两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对比内容

《实施方案》前

《实施方案》后

与两金的关系

并列

包含

计算公式

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数据(2018)

2018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462元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007元

《实施方案》前,赔偿总额是由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所得,而《实施方案》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因此,《实施方案》后尽管“两金”高于前标准,但并不必然代表赔偿总额高于《实施方案》前。

        此次《实施方案》从根源上理顺了“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既解决了理论逻辑上的矛盾,也兼顾了被扶养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的,其除了可以享有单独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还可以继续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如此安排既能体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又能对被扶养人倾斜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实质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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