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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代表到底如何“解套“—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登记的案例分析
来源: | 作者: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9-06 | 49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生活中,大家都普遍地认为“法定代表人”就是一个工厂的厂长、一个公司的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简单来说就是我们认为的“老板”。当上老板自然是一件令人羡慕的事情,不仅可以获得财富还可以获得别人的尊重。但是现实中的“法定代表人”真的有这么逍遥光鲜吗?



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根据现行法律,若出现企业负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一旦纠纷进入司法执行阶段,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被列为失信人、限制出境和高消费;再若法人行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尤其是经济类犯罪,那么作为法定代表人也承担一定的刑事风险。


正是由于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责任重大风险也不小,很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都通过聘用职业经理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通过内部协议找人做“挂名代表”。这两类的“法定代表人”由于都不持有公司的股份因而并不具有“话语权”,也就无法真正掌控“法人”的行为。因此许多“法定代表人”了解了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后,想要主动辞去这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事,却发现自己难以“解套”。其中主要的原因有: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恶化,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或者无法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当初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及职责约定不明,之后又无法形成补充协议;还有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把持着公司的公章,导致无法进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程序。



如果在工作中确实遭遇了以上对自己不利的情况,除了向法院提起变更法定代表登记的诉讼之外。本所还提供以下几点建议可以进一步减少发生不利后果的风险:


01发表个人公开声明



发表申明的目的是说明自己的真实情况和个人的态度立场,应当尽可能选择有影响力的报章刊登声明。声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重点说明本人与该公司的关系(在声明之前是否参加过公司经营、是否系该公司员工、是否对该公司的事务负责),以及声明今后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之后的事务也不负任何责任。

02向公司以及公司的股东发送律师函


律师函的内容是要求公司尽快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要求股东尽快召开股东大会改选法定代表人。

03向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发送《告知函》


明确告知工商局本人已经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公司拒绝配合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实,并要求工商局针对法定代表人登记状况与事实情况不符的问题对公司示警或予以惩处。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要经过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的决议。而针对现实中法定代表人本人主动请辞的情况法律规定却是空白。因此除了本文上述几点关于降低法定代表人风险的建议外,还有就是在“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字前应当经过谨慎的考虑,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者聘请律师代表自己与企业方达成一个协议,明确的自己权利和义务,以防最后受制于人,脱身乏术。



下文介绍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案例,当事人作为挂名代表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进行变更登记。




案情简介

原告沈某于2015年8月被登记成为上海某食品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此期间,沈某未实际参加过该贸易公司的经营决策,未行使过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甚至不是该贸易公司的员工。基于以上的情况,沈某曾于2016年11月以《告知函》的形式向该贸易公司要求去除自己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该食品贸易公司始终消极应对,不予配合。最后沈某只能将该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涤除自己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



判决要旨

首先,法院认为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应当存在实质的关联。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本案中原告沈某从未担任过该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务,也未在该公司上过班。显然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与该法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实质的关联。

其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本案中原告沈某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中签过字之外,没有参与过该企业的管理,也没有从该企业中获取过红利、报酬,但是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及风险。这就构成了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违反了民事的公平原则。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委托关系。这里所提及的“委托”,是指该贸易公司将沈某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认定为委托关系,委托内容即被告委托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原告沈某作为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即本案原告的诉求之一涤除其在该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上海某食品贸易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海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沈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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