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丰富多彩而纷繁复杂。婚姻关系,既涉及人身关系也涉及财产关系。美满的婚姻因诸多因素,导致离婚已不足为奇。离婚,有通过诉讼解决的,有通过登记离婚的。而登记离婚,就要有“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会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常有将房产过户给对方或者子女名下等约定。离婚登记完毕,解除身份关系后,常有一方以行使撤销权,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也有对协议离婚财产的分割反悔等等情形。这类案件常因无法解决而诉讼到法院。
所以,登记离婚中,“离婚协议”是很关键的一个环节。稍有不当,其法律后果迥然不同。本文就作者承办的一起因离婚协议涉及赠与条款而发生的由儿子告父亲的赠与诉讼案。
案情介绍
原告是儿子,被告是父亲。儿子起诉父亲要求父亲给付壹佰万元。理由是父母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今后结婚或购房时由被告提供人民币壹佰万元作为其购房首付款。原告需要购房,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壹佰万元。 法院以“赠与合同纠纷”立案受理。

类似案例
案例一
原告起诉父亲称:其父亲与母亲协议离婚,在他们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某市某镇某村的房屋赠与给其,并要求被告父亲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其与妻子离婚之后,女儿经常去其经营的店铺里吵闹,为此对女儿的行为非常失望,现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本案所涉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应某与刘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赠与本身就是对被赠与人的一种帮助,是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之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某市某镇某村的房屋赠与女儿所有,实际是一种父母作出的单方赠与行为,具有一种道德义务性质。如果准许一方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将会为一方实现既达到离婚的目的,又通过行使撤销权占有财产的不法目的提供法律途径,与我国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相悖。故该赠与行为有效,被告应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判决:座落于某市某镇某村的房屋产权归女儿应某所有。过户费用由女儿承担。
案例二
汤某诉称:汤某与万某协议离婚,约定万某同意将城市花园的一套房子归汤某所有,当时没有办理过户。现起诉万某要求将房子过户给自己。万某辩称,自己是曾答应过户,但是情况有变化。再说,赠与物在交付受赠与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现万某要求撤销赠与,不同意将城市花园的房子过户给汤某。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等手续,现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万某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汤某无权要求万某将城市花园的房屋过户给汤某。经查,万某的辩解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法院对汤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例,都是赠与,但结果不同。
我的委托人也多方了解了类似案件和结果,颇感疑惑:这种事,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案件又该如何处理?自己会不会败诉?
本律师承接本案后,全面了解案情,查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深入分析了本案案情。查阅了我国的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搜索了我国此类判决案例。认为这是一起不同寻常的赠与案。这里且不论中华民族的子不告父的传统习俗,就本案,从法律视角看儿子能不能告父亲,能不能胜诉。
律师办理案件,关键是要善于理清法律关系,能拎出本案的焦点问题,展开工作,合理适用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
1、在父母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儿子今后结婚或购房时由父亲提供人民币壹佰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这个内容是否表示被告与原告即父与子之间直接形成了赠与关系?
2、夫妻协议离婚中涉及的儿子(即受益人)是否有资格作为受赠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3、父亲能否反悔或行使撤销权?

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协议有明确约定,“儿子今后结婚或购房时由父亲提供人民币壹佰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这个内容表示原告与被告即父子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儿子作为受赠人,有理由,有资格可以起诉父亲。要求父亲履行赠与义务。法院是以“赠与合同纠纷”受理立案。
第二种观点:原告即儿子没有资格起诉父亲。他只是父母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受益人,不是离婚协议的直接当事人。被告与原告即父子之间没有形成赠与关系。没有资格起诉其父亲。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本案是一起儿子告父亲的特殊的赠与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必要讲一讲情与法。
原告的起诉状,通篇都没有出现“父亲”或 “爸爸”二字,直接把父亲称为被告,这样的表述严重地伤害了作为一个父亲的尊严和情感。原告从小就是由父亲带大,供其衣食住,供其读书并在国外上大学和考研,拿到硕士毕业证。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都是父亲提供的。据原告父亲反映,平时原告没有给父亲有过问候、安慰、感激的电话(这位父亲自认是自己教育的失败)。作为一个儿子,你可曾体谅过父亲的亲情和感受?
儿子提起诉讼,使这位父亲十分地伤心,暗自流泪,身心受到极大地伤害。尽管这样,原告的父亲希望我作为代理人,能够在开庭前做做工作,希望原告能够撤诉,一旦形成了案件,网上会公布,对原告今后的人生不利,他以后还要在社会生存,当别人知道,为了一点钱,没有了亲情人情,只想要钱了,没有孝心不说,不尽赡养父亲的义务不说,还居然把父亲告上法庭,这在中国是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是没有人性的,这样无情无义的人,如何在社会生存立足。这也是被告作为一个父亲想通过律师向其儿子要表达的意思,希望儿子能够撤诉,有事好商量。这是父亲对儿子的何等朴素的爱的情怀啊?
父母协议离婚时,原告已经23岁的成年人了。起诉时已经29岁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应该靠自己的努力去买房,不能再依靠父亲了。作为父亲,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已经完成,至于父亲在离婚时对母亲承诺,在儿子结婚或购房将由其提供100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那只是一种对妻子的承诺。但不能说这种承诺与儿子形成了赠与关系。即原告与被告,儿子与父亲之间没有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儿子只是其父母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受益人。他没有资格行使给付请求权。所以,原告的主体是不适格的。原告没有资格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与案外人荀某双方之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赠与原告,原告并非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最终,法院以裁定书形式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终结。

律师点评
承办律师的观点实际解答了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中的前两个问题。
关于第三个问题,父亲能否反悔或行使撤销权?回答是否定的。即被告不能行使撤销权。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已经过了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的情形。
处理这类案件,有诸多法律调整,如我国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诸多的法律规定。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很难弄清各种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或帮助。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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