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二人婚后于2010年11月28日生育男孩张某一,生育孩子后,张某对待王某态度冷淡,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张某常用语言刺激王某,王某便回娘家至今已10年之久。在此期间,王某住院治疗等,张某不管不问。现王某请求依法判令王某、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给付原告王某经济帮助50000元。
王某、张某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因王某患有精神疾病,双方婚后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王某与张某对于离婚、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确认。王某患者有精神残疾尚在治疗中,无法工作,生活费均由其父母负担,无法保障生活质量,且王某主动放弃家庭财产分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之情形,王某关于经济帮助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酌定张某给付王某经济帮助8000元。
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对于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经济资助的行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二、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三、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四、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五、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建议
离婚时,不仅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亦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帮助。当然,是否构成“生活困难”还需依法认定,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满足相应条件下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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