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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家事部|第55期 法定继承情形下继承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来源: | 作者: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6-07 | 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介绍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小孙。2021年6月12日,王某因病去世,小孙尚未成年,王某生前未立有遗嘱。但是王某去世后,孙某与岳父母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王某与孙某婚后财产房屋一幢,归原告孙某所有;王某与孙某婚后财产雪佛兰轿车一辆,所有权归岳父母所有;王某养老保险、抚恤金全部归岳父母所有,公积金归孙某所有。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因协议书中的王某公积金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所有。


裁判观点


对于遗产,如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本案中四位当事人均为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故这四人作为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王某的遗产。因此该四人可以对王某的遗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应以协商一致分割优先,法律尊重当事人对遗产分割的意思自治,亦保护因该意思自治而产生的遗产分割利益。本案中四名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对遗产份额的自行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当事人在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被继承人王某的公积金归孙某所有,故法院根据协议判决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


在参与法定继承时,就遗产分配各继承人可以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的签订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法定继承情形下的协商处理,其主体必须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同顺序继承人无法同时继承遗产;第二,就协议内容,应是继承人真实意思表达,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各继承人不能以遗产分割形式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各继承人在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时应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及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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