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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生前立遗嘱可以更好维权 不给子女造成纠纷
来源: | 作者:wxcalv | 发布时间: 2018-04-04 | 2146 次浏览 | 分享到:
赡养老人:孙辈义不容辞
  在当天的课堂上,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黄朝晖律师谈到了赡养、婚姻、财产、社会保障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热点话题,其中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引来大家的激烈讨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点我们很多人都知道;但如果与孩子断绝了关系,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责任吗?孙辈是否有赡养义务?”现场,一位老年学生问道。
  “子女可以放弃继承父母财产,但不能逃避赡养父母。”黄朝晖律师说,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附任何条件。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借口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此外,赡养老年人除了其成年子女有义务,老年人的配偶、有赡养义务的弟妹及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责无旁贷。“不要认为照顾父母只是子女的事情,在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孙辈也有赡养义务。”黄朝晖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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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立遗嘱:不是晦气只为维权
  谈到老年人的财产分配,整个教室顿时鸦雀无声,大伙都全神贯注地倾听。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黄朝晖律师现场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一位父亲有3个子女,他们都争抢着父亲的财产,但他们不太孝顺。有一天,父亲跑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以及尚未收取的借款50万元都赠送给慈善机构所有。结果,3个子女都很尴尬。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老年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给子女造成纠纷,我建议老年人可以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黄朝晖说,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很多老年人因为忌讳或其他原因,从来不立遗嘱,一旦突然去世,子女往往会因为争夺财产对簿公堂。”听律师谈到这里,该班教写作的林红老师对此表示支持,“生前立遗嘱不是晦气,是更好地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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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权利:要敢于争取
  课堂上,有老年学生咨询道:“我今年72岁了,为了照顾老年人出行,政府发给我一张公交免费乘车卡,但有时去乘公交车,司机要么不停车,要么态度恶劣,我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呢?”
  “按照国家规定,老年人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是应当受到优待和照顾的。”黄朝晖说,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保障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黄朝晖说,当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犯时,应敢于维权,不必胆怯。
  当天的法律学习课进行了近一个半小时,结束之际,林红老师用一段话总结了学生们的学习心得。“其实对于老,我们不要避讳,要学会从容地面对生活。通过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最坏的打算,并不是说子女不好,而是防止一些突发情况从而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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