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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冷静期
来源: | 作者:wxcalv | 发布时间: 2018-04-20 | 1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盟餐饮店中加盟人的任意解除权

  现在随着网络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美团、大众点评、糯米、微信以及各种美食节目等渠道的推广,一个美食品牌出现后往往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城市出现若干家加盟店铺,但急于加盟的你在狂热的追逐美食的同时也要适当的“冷静”一下,基于特许经营权人与你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法律法规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其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给被特许人。而现实中往往特许经营合同都是采用的格式条款,急于加盟的你又不懂该合同条款是否恰当,往往不能恰当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权益,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的解除权。如下案例:
原告张某(乙方)与被告某餐饮公司(甲方)签订龙潮项目合同一份,原告加盟被告餐饮公司“龙潮”经营体系,合同主要条款有:一、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允许乙方在某区域内开设一家“龙潮”加盟店,并允许在该店内使用广告宣传用语、服务标志、装饰装修方案。二、甲方向乙方提供“龙潮”店的全套经营模式、营销策略、技术服务和培训;培训掌握“龙潮”的全套生产工艺。六、费用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技术培训费49800元,该费用支付后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向甲方每年支付管理费8000元。3、乙方须向甲方支付8000元品牌维护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客户培训费、品牌维护费、管理费、设备费、技术费等共计103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接受了被告某餐饮公司的7天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菜品制作、营销管理。被告某餐饮公司向原告交付了师傅出差标准、龙潮加盟商须购买物品清单、开业需要用品清单等纸质资料。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开店经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餐饮公司并未将其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给原告。同时,《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款即所谓的“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本案被告某餐饮公司作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明知存在这样的规定而未在合同中约定“冷静期”条款,该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仍然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合理期限应以原告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被告某餐饮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为限。原告接受培训后未开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没有实际利用被告某餐饮公司的经营资源。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返还103800元。

文/赵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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