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汽车大幅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发生,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车辆未碰撞,法院却判决双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件,这是为何?
一、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1日6时30分许,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无锡市滨湖区××由北向南行驶时,遇余某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同向超越电动三轮车后在广济桥南侧停车下客,结果发生电动三轮车往右侧翻倒地,致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驾车离开现场,下车的随车人员报警称有电动三轮车摔倒。交警部门根据相关鉴定,认定在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侧翻之前,存在苏B×××××小型普通客车超越电动三轮车的可能性。因无法查实苏B×××××小型普通客车超越电动三轮车的具体位置及停车时对电动三轮车往右侧翻倒地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未作事故责任认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张某认为余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及承保苏B×××××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先期发生的医疗费近18万元。
二、法院审理
被告余某辩称,张某所驾电动三轮车为无牌号且擅自加装动力装置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车辆没有任何接触,且无证据证明余某肇事逃逸,交警部门也没有认定该事实,张某所受伤与余某无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有异议。张某的电动三轮车与余某所驾驶车辆未有碰撞,仅是存在该车辆超越电动三轮车的可能性,交警部门明确无法查实余某所驾驶车辆超越电动车的具体位置以及停车时对电动三轮车侧翻倒地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张某主张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未举证证明其损伤与余某所驾驶车辆存在相应因果关系,故其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余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并且时至今日未向其公司报案,也未在事发第一时间报警,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
交警部门事故案卷中有:
(一)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意见书,该痕迹鉴定意见书认定,1、苏B×××××小型普通客车缺乏鉴定条件。2、不排除事发时绿色电瓶三轮车在行驶中遇情,电瓶三轮车往右侧翻倒地的可能性。
(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公交鉴[2015]第010138号),鉴定意见为1、苏B×××××小型普通客车通过鉴定选图1中参照线L1、L2间的行驶速度在56.8-64.9Km/h范围内,电动三轮车通过鉴定选图2中参照线L3、L4间的行驶速度在28.4-32.0Km/h范围内;2、苏B×××××小型普通客车通过鉴定选图3中参照线L5时的行驶速度在62.4-69.8Km/h范围内,电动三轮车通过鉴定选图4中参照线L6时的行驶速度在21.8-24.6Km/h范围内。另在鉴定报告所选图中反映张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和余某所驾苏B×××××小型普通客车自无锡市××区周新路与金石路交叉路口由北向南经过金石路蠡湖尚郡门口、蠡湖公馆南路口的具体时间。
(三)余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21日早晨6点过后,其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从沁园新村家中出来准备到山水东路缘溪道路口去接种树的工人至位于金石路广济桥路口的山水工地种树,其丈夫徐某坐在副驾驶员位置,沿途经过蠡湖大桥,过该桥至周新路右转弯,沿着周新路至金石路左转弯,在金石路是沿着该路西侧靠中心隔离花坛机动车道行驶至金石路广济桥路口,打右转向灯靠金石路西侧停车将徐某放下车后继续往前开,至高浪路口右转弯,沿着高浪路至山水东路左转弯,沿着该路一直开到缘溪道,接到种树工人后,驾车原路返回金石路广济桥路口工地。其驾车在金石路广济桥路口靠边停车放下徐某过程中,没有看见有其他车辆开过来,该路口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放下徐某后起步离开时,没有看见有其他车辆开过,该路口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至山水东路与缘溪道接到工人返回金石路广济桥路口,没有看到发生交通事故。等等。
(四)徐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21日早晨6点多,其妻子余某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其本人坐在副驾驶位置)从××新村家中出发,上蠡湖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周新路右转弯,向西行驶至金石路左转弯,沿金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济桥路口其上班的吉宝工地门口靠右边停车,其下车后不到一分钟,余某驾车继续向南行驶去接工人到工地上班。其步行穿过马路向工地走去大约50米,听到身后一声巨响,回头看到一辆电动三轮车翻在路中间,其返回走近看到电动三轮车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向右侧翻倒,一个四、五十岁的女人被压在车底下。周围没有其他车子经过。其立即报警。等等。
(五)席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21日早晨6时20分左右,其驾驶苏B×××××宝马小型越野客车载乘两个小孩从银河湾住处出来送学校上学,上了金石路后由北往南行驶至快到金石路广济桥路口时,看见路口有一堆东西,当车子开近时,其看到一辆电动三轮车侧翻在靠近路口中心机动车道内,车子旁边躺着一个人,在电动三轮车前方该路口南侧有一辆商务车停在路边,有一男子从商务车车尾旁边走到那个躺在路上人的位置,商务车后来也就开走了。该车的车牌号码为苏B×××××,是一辆深色江淮牌商务车,向南行驶至高浪路口右转弯往山水东路方向开了等等。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实;2、责任认定。
1、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事故发生经过事实。
法院认为,从周新路与金石路交叉路口由北向南沿金石路至事发现场即金石路广济桥路口南侧区间,沿途依次经过蠡湖尚郡门口、蠡湖公馆南路口,根据电动三轮车和苏B×××××小型普通客车经过该两处的具体时间,可以确认从周新路与金石路交叉路口由北向南沿金石路至蠡湖公馆南路口区间,电动三轮车行驶在前,苏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后,至蠡湖公馆南路口两车已距离较近。综合分析张某、余某、徐某、席某在交警部门对事故主要发生经过事实的陈述,席某的陈述较能反映客观事实情况,结合电动三轮车和苏B×××××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上述两处的具体时间及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法院对苏B×××××小型普通客车在蠡湖公馆南路口至金石路广济桥路口南侧区间,超越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金石路广济桥路口南侧停车放下徐某,后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行驶中发现前方在广济桥路口南侧停靠的苏B×××××小型普通客车,在采取向左侧打方向的避让措施中,导致电动三轮车向右侧翻倒地,发生致张某跌地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事实予以认定。
2、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事故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临时停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本案中,张某驾驶无号牌、安装动力装置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保证安全驾驶,未注意观察道路动态静态情况,遇有前方停车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在未与苏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而造成本次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违法在距离金石路广济桥50米范围的路口南侧停车,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且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继续停车保护现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中,无证据证明余某肇事逃逸,且交警部门也没有认定该事实,故保险公司以余某构成肇事逃逸及至今未向其公司报案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法院判决
苏B×××××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则保险公司应当在该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余某按责承担40%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遂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余某赔偿款7万余元。
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反映, 2016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19440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881万辆),比上年末的17228万辆增长了2212万辆,增长率为12.8%。其中: ①私人汽车保有量16559万辆,比上年14399万辆增长2160万辆,增长率为15.0%; ② 民用轿车保有量10876万辆,比上年9508万辆增长1368万辆,增长率为14.4%; ③私人轿车10152万辆,比上年8793万辆增长1359万辆,15.5%。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2.1人,与上年持平。2016年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近30万起,死亡人数约为40824人,与2015年的36178.8人相比,增加了4646人,可谓触目惊心!
本案在双方车辆未碰撞的情况下,法院之所以认定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该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这个规定在日常交通行为中,相信大多数交通参与人都是忽视的,因此,广大交通参与人有必要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减少交通事故,交通参与人的依法交通尤为显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