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与现行的民法通则相比在婚姻关系的恢复、收养关系、财产返还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在婚姻关系方面,死亡宣告被撤销的,配偶未再婚的,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是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在民法总则中多了一个限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情形下婚姻关系不恢复。
在收养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依法送养的,被宣告死亡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在收养人与被送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收养无效,民法总则删除了该例外情形,即便收养人与被送养人同意的也不能主张无效,送养关系依然有效,但并非无法解决此问题,双方可采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的方法。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第377-384页)
关于财产的返还,撤销死亡宣告后,依法继承的财产要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恶意宣告死亡的,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撰稿人:婚姻家事部赵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