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1和李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一女张某2。婚后感情一度尚可。2014年上半年,李某经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出院后一直居住在娘家,长期服药且无收入来源,此后与张某1分居,张某1对李某不管问,更未支付任何费用。2017年下半年李某向法院起诉扶养费纠纷,要求张某1每月支付其扶养费XXX元,主张20年,并要求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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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本案中,李某患精神疾病后长期居住娘家且无收入来源,张某1作为丈夫,有扶养的义务。扶养期限:自李某回娘家居住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扶养费金额考虑因素:张某1的收入情况、抚养张某2所需的费用及有无赡养其父母的情形;李某实际居住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