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赋予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的地位,特别法人就有特别的问题。
2018年6月15日我所陶永生律师受梁溪区司法局、崇安寺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邀请,在崇安寺街道会议场,为该街道全体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宣讲《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梁溪区司法局张晓华副局长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了会议。
陶永生律师从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政治性质和法律地位出发,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导引、结合《民法总则》颁布后赋予居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地位所带来的新问题,就新的历史时期居民委员会设立、开展活动以及变更、撤销和选举、服务、决策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使参会的居委会负责人,对新的历史时期如何依法开展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增加了底气。宣讲活动受到了参会人员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