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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份判决书揭晓离婚“抢房”大战
来源: | 作者:wxcalv | 发布时间: 2018-06-22 | 1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家事团队

单位: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xyp1166

有人曾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近年来,国内离婚率居高不下,他们为了逃离围城不惜对簿公堂,曾经的甜蜜与海誓山盟荡然无存,而专业提供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也应运而生,并逐渐在离婚案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们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律师不仅需要在心理层面帮助客户平复情绪,更需要帮助客户在法律层面分析判断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权衡选择子女的抚养权、尽力争取夫妻共同财产的最优分割处理,律师的专业意见可以为客户提供更理性的判断和选择。


在部分国人为了买房不惜冒着巨大风险“假”离婚的时代,我们不禁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屋分割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好在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了便利。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通过Alpha数据库,对全国中院公开的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案由为离婚纠纷、裁判结果中包括房屋的二审判决书进行检索,并针对整理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形成本大数据报告。


报告以具体翔实的数据,从离婚案件上诉概况、涉诉房屋的类型、数量、价值、出资情况、产权登记、双方对分割房屋的态度及价值解决方式、唯一住房判归因素、二审对房屋改判等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为大家重点揭晓全国中院二审离婚案件中的“房“战的关键信息,并给出了相关的处理建议。


检索条件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日期:2018年3月26日

文书年份: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限定法院:全国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由:离婚纠纷

检索词:判决结果包含:“房屋”

审判级别: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样本数量:1270份


特别说明:


1.由于全国中院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并不一致,故2017年的判决书难以完全统计,暂未公布的判决书不在本报告分析范围之内。


2.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由于无法对具体数据进行采集,故不在本报告分析范围内,本报告数据统计的文书仅限于判决书。


3.关于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的案件,我们通过在裁判结果中检索“房屋”进行筛选,结果有可能有些许偏差,特此说明,欢迎指正。


离婚二审现象

一、离婚案件上诉概况


1.案件分布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2014-2017年间,全国中院二审审理的涉房离婚纠纷案件共1270件,其中云南以93件居全国首位,辽宁、山东以88件、84件分列二、三位。


通过对同期全国基层法院涉房离婚纠纷案件进行检索发现,全国基层法院涉房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地区排名分别为上海、湖南、山东,而全国一审判决上诉率为5.30%。这说明云南、辽宁地区的离婚案件上诉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而通常离婚案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对财产分割不满意,双方都希望在婚姻结束时多为自己争取一点分手费,为了子女也好,心有不甘也罢,财产也许是夫妻分道扬镳时最好的心灵安慰了。

 

2.谁更主动提出离婚



近四年数据显示,女方提出离婚为763件,男方提出离婚为478件,女方明显更为主动提出离婚。


“世界这么大,我要去看看”,在柴米油盐之外,还有诗和远方,见多识广且经济独立的女性,已经不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固守在名存实亡的婚姻中,大胆走出围城,勇敢做自己已是不争的事实。结婚是为了寻找幸福,如果离婚也是为了寻找幸福,为什么不呢?

 

3.被颠覆的“七年之痒”


“七年之痒”作为一种婚姻现象,曾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它关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不积极调整思维方式和心态,及时修补婚姻中出现的裂缝,那么七年以后也可能面临同样的结局。


统计显示,结婚8-12年提出离婚的数量达到330件,明显超过了4-7年提出离婚的数量,是最容易引发离婚的时间段。 


有人觉得十年婚姻生活过于平淡、有人结婚十年变得成熟想要为自己而生活、有人受到外界的诱惑渴望改变,但是不管什么原因,要想打好婚姻保卫战,还得学会在婚姻中自我成长,用心呵护这来之不易的幸福。

 

二、离婚上诉必看


1.离婚律师的春天来了吗?


如上图所示,男女双方在离婚案件二审中均聘请律师的比例高达47%,男方一方聘请律师的比例为12%,女方一方聘请律师的比例为21%,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比例为20%,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二审中,至少有一方聘请律师的比例已经高达80%,那么是否可以据此说离婚律师的春天已经来了呢?


我们研究发现,这一比例显然与全国基层法院离婚一审案件中,原被告聘请律师比例30%左右的情况不吻合。


而离婚案件一审、二审聘请律师的比例差异如此之大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跟在一审中未聘请律师一方感觉判决不公自己吃亏有关。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主要是财产分割),一方在上诉时往往会聘请律师帮助自己,这可能是造成二审聘请律师高比例的根本原因。


当离婚律师都能优质高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并充分赢得客户赞誉的时候,离婚律师的春天才会真正降临,我们期盼这一天早日到来。

 

2.法院收费真心不贵


根据数据显示,全国中院收取的离婚案件二审诉讼费,低于人民币120元的为12件、120元-1000元的为481件、1000-10000元的为 258件、超过10000元的为69件。


其中诉讼费不到1000元的占比约60.12%、不到10000元的占比约31.46%、超过10000元的仅占约8.42%,与其他涉及财产案件相比明显较低。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我国对离婚案件制定了较低的收费标准,最大限度减少了离婚家庭的财富损耗。


3.必看法条


根据上图所示,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是判决书中出现最高频的法条。


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的原则,以及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第三十九条则明确了按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房战”没有赢家

在1270个涉房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分割房屋的态度如何?法院又是如何来考虑唯一住房判归因素、如何对房产分割进行改判等,接下来我们为您一一揭晓。


1.独占鳌头之商品房


根据上图所示,离婚案件涉及房屋的类型中,商品房以67.32%的占比独占鳌头,自建房占比20.79%,用于改善民生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占比仅为4.57 %、3.62%,这与我国在2003年将房地产业正式列为我国支柱产业密切相关。


正是从那年起,商品房建设进入快车道,商品房成为离婚案件房屋分割主流也是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而离婚后不少人成为刚需一族,似乎也成为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的一股力量,但我们更期盼十九大提出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能为无房的离婚一族带来福音。


2.房价知多少




全国房屋价值分布图中,样本案件中分割处理房产价值大部分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而房屋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涉诉案件仅为26件,其中约三分之一在北上广一线城市。房价高不高,看看北上广,现实中,无房离婚一族是否“逃离”北上广也将面临艰难的抉择。


3.夫妻共有房产系主流


在涉及房屋分割的1270个案件中,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1023件,占比81.44%;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有247件,占比19.66%。


这说明大部分夫妻在婚前并未购房置业,而是选择婚后共同打拼创建属于自己的安乐窝,这既有经济方面的考量,也是检验婚姻成色的试金石。婚后双方在面对房贷压力及生活琐事的时候,很难继续保持恋爱时的浪漫,如果不能及时减压调适,婚姻就难以保鲜,苦尽不一定甘来,还需双方共同守护这一片天空。


4.谁为房屋买单


房屋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在昂贵的房价面前,谁来为房屋买单呢?数据显示,占比最高为夫妻婚后共同出资,后面依次为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前父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婚后一方父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婚后一方父母全款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


由此可见,婚后夫妻共同奋斗打拼是主流,而靠父母支付首付购房也是常见的社会现象,而能享受父母全款出资的幸运儿仅为极少数。


最近,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樊纲发表的“六个钱包”首付论,戳痛了很多人的心,如果靠“六个钱包“才能达到首付的门槛,很难想象步入婚姻生活的新人如何面对未来的家长里短。


我们认为,不管哪方出资购房,婚姻生活应当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交流沟通,这样才能在还贷压力中保持定力,避免为此争吵影响家庭稳定。


5.房本上可有您的名字


在1270起案件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654件,占比约51.50%,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为353件,占比约27.80%;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为131件,占比约10.31%;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为28件,占比约2.20%,数据缺失的为104件,占比约8.19%。


一套房屋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跟首付出资方、还贷方、以及父母介入密切相关,除了法律因素还要考虑感情因素、资金因素等。


这也反映了双方对婚姻及财产的态度。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在婚姻中,保持互信维系感情固然重要,提前对房屋产权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纷争,也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6.“抢房”?就是抢房


根据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都要房屋的占比高达74.32%。“抢房“,在房价飙涨的时代,已然成为离婚双方的现实选择。这也可以理解,如果没有争得房屋,重新成为单身狗的他(她),面对高高在上的房价,也许没有财力再次购房,只能靠租房度日了。


在离婚诉讼中,“抢”到房屋的一方虽然可以保住残缺的“家”,但需要支付给另一方的房屋折价款也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这其实是双输的结果,当然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7.您有几套房要分割


在1270个案件中,只有一套房屋分割的案件占比为76%,有两套房屋分割的案件占比为15%,有三套以上房屋分割的案件占比为9%。


由此可见,大部分离婚家庭实际只有一套居住的房屋,这与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都主张房屋分割到自己名下的比例十分接近,基本吻合。


毕竟拥有多套房屋的离婚男女只是少数,当然房屋套数多并不必然意味着财富多,还得看房屋在哪里;如果房屋多到一般人无法预估的程度,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请看后面典型案例的惊人发现。


8.房价谁说了算


上图清晰显示了离婚案件中对房屋价值的处理方式,其中双方协商是最主要的处理方式,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也是常见的处理方式。


房屋还是那房屋,但房价已不是当初的房价,面对今非昔比的房价,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好房价,求得利益的平衡呢?


我们建议,双方可以各自向中介机构进行询价,尽可能协商确定分割房屋的价值,既节省了费用和时间,也为日后相见留有余地,虽然感情不再,也不必你死我活。


9.一审是否支持原告房屋分割诉请


在可统计的判决书中,基层法院一审支持原告房屋分割诉请的比例高达74%,而驳回的比例为26%。而基层法院驳回的理由主要为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中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房屋系一方个人财产等,故法院在案件中不予处理。


对于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可待今后另行处理,但如由于一方怠于办理产权登记则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这也是现实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对于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房屋,其中的案外人多半是父母或孩子,最好通过协商对房屋产权进行归并的方式处理,不然极有可能引发抢房闹剧,大家都将不得安宁了。


10.意想不到的二审改判比例


在作为样本分析的1270份判决书中,居然有555个案件在涉及房屋部分被二审法院改判,占比达到43.7%,让人大跌眼镜。


如此高的上诉改判率,表明一审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时,对房产分割的指导意见仍不够清晰,与二审法院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分析,二审改判的主要原因为一审中房屋归并时折价款不合理、房屋财产性质的认定错误、双方居住情况等,而这正是离婚双方在房屋争议中最在意的地方。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明晰诉争房屋的产权归属、引导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价值、合理确定诉争房屋的折价归并款,并结合双方房屋居住情况、产权登记情况、抚养子女情况、经济情况等判定唯一住房的归属,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上诉的改判率。


11.唯一住房判决归属的理由


离婚双方只有唯一一套住房,而且双方都要房屋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裁判呢?法院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如上图所示,双方意愿、房产登记人、照顾抚养子女、居住情况是法院判决房屋归属考虑的主要理由,而双方经济情况、婚前一方购买、房产份额、双方另有房产、之前约定也是法院判决房屋归属考虑的其他理由。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以双方意愿来处理唯一住房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以房产登记人、照顾抚养子女、居住情况进行考虑,各有侧重,从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不管哪一种理由,没有绝对正确,只有相对合理,在涉及唯一一套住房且双方都要房屋的情况下,法院都会面临艰难的抉择,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相信每一个法官都会根据法律和生活经验作出让双方都信服的判决。 


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观点

一、如何处理有争议诉争房屋


【裁判规则一】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二】房屋产权涉及案外第三人,法院不予处理。


【案例索引】孔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6)鲁01民终4629号


【基本案情】诉讼中一方要求法院查明处理的共同财产中涉及房屋共计430余套,范围主要分布在北京、青岛、济南、河南商丘、美国等地,是1270份样本中请求分割房屋套数最多的一个案件,但法院最终判决所涉及的房屋仅为三套。


【裁判观点】

1. 荣某某要求分割美国别墅,未能提供别墅在美国西雅图的具体位置及相关的购房信息,标的物不明确特定,原审法院无法处理。


2.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花园二区29号楼6-301房屋、河南商丘市团结中路36号天伦小区5号2-104房屋、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88号9号楼1-201房屋,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审法院对上述房屋不予处理。


3.济南市天桥区西工商河路13号重汽翡翠郡南区9号楼1-1701房屋、1-102储藏室及3号地下车库9-106,房屋所有权人为孔某某,荣某丙为共有人,房产登记信息显示,该房产在本案诉讼前已由荣某丙出卖给他人,因涉及案外人,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二、如何处理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房屋增值部分


【裁判规则】婚前个人购买,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一般判归婚前购买一方所有。


【案例索引】席X与毕X离婚纠纷案

(2016)京03民终字3989号


【基本案情】2006年7月9日,毕×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朝阳区望京×处702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诉房屋),2008年1月份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毕×名下。


双方均认可房屋合同价款169万元,款51万元,贷款本金118万元,利息60万元,婚后偿还贷款及利息144万元,因2013年5月份提前还贷,实际支出购房款为198.6万元;2013年5月份提前还贷;经评估市场价值为810.65万元。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毕×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及交付房屋首付款、在婚前支付部分贷款、房屋产权及车库均登记在毕×名下、婚后毕×及席×共同偿还贷款的事实,酌定涉诉房屋及车库归毕×所有,毕×给付席×折价款303万元(其中房屋折价款293万元、地库10万元)并无不当。


三、约定产权份额房屋处理


【裁判规则】夫妻双方约定房屋产权按份共有的按约定处理


【案例索引】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2016)沪02民终9372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石门二路房屋。该房屋总价432.5万元,首付187.5万元。


房屋产权于2009年12月17日登记于原、被告名下(共同共有)。2009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其中约定,原、被告对石门二路房屋按份共有,原告70%份额,被告30%份额。


【裁判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石门二路房屋约定按份共有,一审法院对该房屋的售房款扣除双方债务及相关费用后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先分割再各半承担债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结语

本报告汇集了崇安所家事团队七名成员的独特智慧,也得到了律所其他律师的鼎力相助,大家通力协作,熬夜加班,历时360多个小时最终完成。期间,我们还得到了iCourt工作人员的无私帮助,也大量研读了iCourt校友的力作,深受启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我们试图通过全国中院二审离婚案件的公开数据,为大家展示离婚案件中关于房屋财产的全景图,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助益。本报告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由于能力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还请各位批评指正。


作者团队简介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成立于2012年,该团队以专业化作为立身之本,每年处理离婚案件近百起,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细致、充满温情的法律服务。倾听客户心声,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精品,永远是该团队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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