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毛某育有长子毛一、次子毛二。因毛一常年在外工作,毛某与毛二、毛二的妻子李某共同生活,毛二于2015年2月因病去世。毛二去世后,李某与他人再婚。因毛某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李某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其住院期间进行照顾,雇佣了保姆照料其日常生活,并时常看望。后毛某于2018年9月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因该套房屋的继承问题毛一和李某双方发生了争执,毛一认为应由其继承毛某的全部遗产,而李某认为其也应当有相应的份额。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判决结果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毛一继承毛某遗产的65%,由李某继承毛某遗产的35%。

律师点评:丧偶后,儿媳、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其仍坚持履行赡养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引领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规定是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不具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行为的一种褒奖。此外,《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该规定则是对有法定赡养义务且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一种惩戒。
本案中,毛一因常年在外,未尽到赡养义务,而依据李某提供的医药费发票、水电费缴费单、保姆费用收据、证人证言等,可认定李某对毛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由毛一、李某共同继承毛某遗产,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倡导了积极的社会公序良俗。
转自奉化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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