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即便生父母去世,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也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如最高院指导性案例(2010)锦江民初字第2774号,李某与罗某于1997年离婚,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和其他一切财产均由李某所有,罗某放弃。2004年李某去世。伍某亚、罗某林、罗某蓉系罗某与李某所生子女。伍某亚4岁时由伍某收养。李某去世后房屋由罗某管理。2009年10月之后由罗某林、罗某蓉共同管理,两人将房屋出租。后罗某蓉与罗某林、伍某亚为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罗某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伍某亚已经与伍某形成收养关系,故伍某亚对其生母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伍某亚对其生母李某的遗产无继承权。最终判决由罗某林、罗某蓉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撰稿人:婚姻家事部赵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