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0510-82832360

地址:无锡市民丰路198号锋尚文创中心7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解读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九大亮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四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婚姻家事部、被收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来源: | 作者:wxcalv | 发布时间: 2018-04-20 | 6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崇安婚姻家事部|被收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即便生父母去世,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也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如最高院指导性案例(2010)锦江民初字第2774号,李某与罗某于1997年离婚,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和其他一切财产均由李某所有,罗某放弃。2004年李某去世。伍某亚、罗某林、罗某蓉系罗某与李某所生子女。伍某亚4岁时由伍某收养。李某去世后房屋由罗某管理。2009年10月之后由罗某林、罗某蓉共同管理,两人将房屋出租。后罗某蓉与罗某林、伍某亚为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罗某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伍某亚已经与伍某形成收养关系,故伍某亚对其生母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伍某亚对其生母李某的遗产无继承权。最终判决由罗某林、罗某蓉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撰稿人:婚姻家事部赵淑红

律所动态

CHONGAN LAW FIRM

律所动态
专业团队
专业范围
法务研究
新法速递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