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代位继承人代位的继承人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确认自己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如最高院指导性案例(2010)海民初字第2816号,刘亚裕、谢金定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刘海南、一女刘某宁。刘海南成年后与刘美琼缔结婚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刘某凰、次女刘某英、独子刘某明。其中,刘亚裕、谢金定于1941年收养杨金叶。1971年9月30日,杨金叶之夫刘宗思与刘亚裕、刘海南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宗思支付二百元购买位于海沧镇温厝村马垅社31号的房屋,东至曾炳水厝、西至后界、南至刘亚裕大厝壁、北至杂地的房屋四间。此后,刘宗思、刘海南、刘亚裕、谢金定先后于1978年、1989年、1998年、2000年死亡。因国家建设需要,座落于海沧区海沧街道温厝社区马垅社31号、登记为刘亚裕名下的房产面临被国家征收拆迁。刘某宁、刘某凰、刘某英、刘某明欲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但杨金叶以其系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养女为由反对刘某宁、刘某凰、刘某英、刘某明签订协议。
刘某宁、刘某凰、刘某英、刘某明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应为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杨金叶以系刘亚裕、谢金定夫妇养女的理由,阻挠其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四人为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由杨金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生子女及养子女有权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但由于代位继承人不等同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而代位继承人无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此外,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具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而未要求确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也具有该身份的,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就该亲生子女的身份进行确认。至于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就此另行提起诉讼。并据此做出判决:确认原告刘某宁系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驳回原告刘某宁、刘某凰、刘某英、刘某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撰稿人:婚姻家事部赵淑红